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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人溢繳罰鍰保證金應設法退回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3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違章人溢繳罰鍰保證金應設法退回

函釋全文

違章人溢繳罰鍰保證金,其應退還溢繳之金額,自應逐筆催領,如有違章人地址不明,致無法通知洽領者,應以公告招領。至經屢次催領或公告招領後仍不前來洽領者,該項溢繳罰鍰保證金,應依照決算法之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8/03財稅三第659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章人溢繳罰鍰保證金應設法退回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3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違章人溢繳罰鍰保證金應設法退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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