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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人溢繳罰鍰保證金應設法退回
要旨
違章人溢繳罰鍰保證金應設法退回
函釋全文
違章人溢繳罰鍰保證金,其應退還溢繳之金額,自應逐筆催領,如有違章人地址不明,致無法通知洽領者,應以公告招領。至經屢次催領或公告招領後仍不前來洽領者,該項溢繳罰鍰保證金,應依照決算法之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8/03財稅三第659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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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