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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來源證明機踏車之違章處理
要旨
無來源證明機踏車之違章處理
函釋全文
來案所拍車輛,既經查明均有其車主,自未便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4條規定認為無主車輛處理;惟為迅結懸案,仍希洽請原查獲機關查明各該車輛有無失竊或其他原因,並希再通知各該車輛之違章人(通知應以雙掛號)限期前來查詢車輛來源暨違章經過,並作為筆錄後移送公路監理機關。(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5/02/23財稅三第236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