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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來源證明機踏車之違章處理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5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無來源證明機踏車之違章處理

函釋全文

來案所拍車輛,既經查明均有其車主,自未便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4條規定認為無主車輛處理;惟為迅結懸案,仍希洽請原查獲機關查明各該車輛有無失竊或其他原因,並希再通知各該車輛之違章人(通知應以雙掛號)限期前來查詢車輛來源暨違章經過,並作為筆錄後移送公路監理機關。(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5/02/23財稅三第236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無來源證明機踏車之違章處理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5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無來源證明機踏車之違章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