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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稅案件其滯納金之設算
要旨
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稅案件其滯納金之設算
函釋全文
主旨:業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繳使用牌照稅案件,其補發繳款書之滯納金設算程式。說明:三、滯納金設算如下:(一)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稅案件,應以限繳(展延)迄日之應納本稅15%計算之。(二)嗣後同一年期發生失竊、報廢、停駛、繳(註)銷牌照或環保廢棄回收情形等時,應以異動登記前一日或換照截止日之應納本稅15%計算之。(三)如車輛停駛、繳(註)銷牌照後仍有違規情事時,補徵至違規日之本稅,如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者,則以其金額15%計算之。(財政部賦稅署94/06/16台稅中一發字第09404731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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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