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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稅案件其滯納金之設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稅案件其滯納金之設算

函釋全文

主旨:業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繳使用牌照稅案件,其補發繳款書之滯納金設算程式。說明:三、滯納金設算如下:(一)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稅案件,應以限繳(展延)迄日之應納本稅15%計算之。(二)嗣後同一年期發生失竊、報廢、停駛、繳(註)銷牌照或環保廢棄回收情形等時,應以異動登記前一日或換照截止日之應納本稅15%計算之。(三)如車輛停駛、繳(註)銷牌照後仍有違規情事時,補徵至違規日之本稅,如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者,則以其金額15%計算之。(財政部賦稅署94/06/16台稅中一發字第09404731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稅案件其滯納金之設算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已合法送達並屆滿滯納期間之欠稅案件其滯納金之設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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