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2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之處罰規定,係指未依同法第11條規定領用臨時牌照或逾期使用牌照而言。本案既已領有臨時牌照而在限期內使用,應不構成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之規定,自不得以同法第29條移罰。查獲該車有載客營業行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規則第23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9條)(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應移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03/07財稅三第04329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2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