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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稅車輛無照行駛仍應處罰不論事後該車廢棄與否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3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未稅車輛無照行駛仍應處罰不論事後該車廢棄與否

函釋全文

未稅車輛無照行駛,已構成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要件,自可依法移罰;至查獲違章事實後,其車輛廢棄與否,與本案之移罰應無關聯。(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4/03財稅三字第14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稅車輛無照行駛仍應處罰不論事後該車廢棄與否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3 年 04 月 03 日發布,要旨:未稅車輛無照行駛仍應處罰不論事後該車廢棄與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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