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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停徵牌照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停徵牌照稅釋疑

函釋全文

關於黃君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可否自號牌遺失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乙案,請參照本部87年4月22日台財稅第871937079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2/05/30台財稅字第09204515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停徵牌照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停徵牌照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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