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停徵牌照稅釋疑
要旨
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停徵牌照稅釋疑
函釋全文
關於黃君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可否自號牌遺失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乙案,請參照本部87年4月22日台財稅第871937079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2/05/30台財稅字第09204515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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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停徵牌照稅釋疑
關於黃君遺失車輛兩面號牌,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可否自號牌遺失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乙案,請參照本部87年4月22日台財稅第871937079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2/05/30台財稅字第0920451508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