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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拍賣無主車輛所出之證明文件可作車輛來源證明
要旨
稽徵機關拍賣無主車輛所出之證明文件可作車輛來源證明
函釋全文
查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四條,稅捐稽徵機關既有權拍賣招領逾限無人認領之交通工具,其所出之證明文件自可作為車輛之來源證明,該局可憑此來源證明核發牌照。(台灣省政府交通處53/07/31第23145號令、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3/08/12財稅三字第727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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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