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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拍賣無主車輛所出之證明文件可作車輛來源證明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3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稽徵機關拍賣無主車輛所出之證明文件可作車輛來源證明

函釋全文

查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四條,稅捐稽徵機關既有權拍賣招領逾限無人認領之交通工具,其所出之證明文件自可作為車輛之來源證明,該局可憑此來源證明核發牌照。(台灣省政府交通處53/07/31第23145號令、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3/08/12財稅三字第727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拍賣無主車輛所出之證明文件可作車輛來源證明由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3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稽徵機關拍賣無主車輛所出之證明文件可作車輛來源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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