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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動機器腳踏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
要旨
電動機器腳踏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
函釋全文
主旨:檢送交通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召開之「研商電動機器腳踏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修正草案及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紀錄,如附件。
七、研商結論:(一)修正「電動機器腳踏車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如附件;電動機器腳踏車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者,歸類為輕型機器腳踏車,在五‧一馬力(HP)以上者,歸類為重型機器腳踏車。(二)原領之重型電動機器腳踏車如符合修正後之輕型電動機器腳踏車認定標準,宜改歸屬為輕型電動機器腳踏車,並由公路監理機關通知車主免費換發行車執照及號牌。(交通路88/4/13交路88字第2683號函、財政部88/4/21台財稅第8802461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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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課稅標的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