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車輛之人不負拍賣前欠稅責任
要旨
向法院標購車輛之人不負拍賣前欠稅責任
函釋全文
查車輛使用牌照稅,依法應由車輛所有人繳納。本案關於向法院標購之車輛,除該項車輛執行拍賣後之稅捐應由承買人完納外,其拍賣前欠稅,應向原車主追繳。(財政部48/3/20台財稅發第205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車輛之人不負拍賣前欠稅責任
查車輛使用牌照稅,依法應由車輛所有人繳納。本案關於向法院標購之車輛,除該項車輛執行拍賣後之稅捐應由承買人完納外,其拍賣前欠稅,應向原車主追繳。(財政部48/3/20台財稅發第2058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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