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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車輛之人不負拍賣前欠稅責任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48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向法院標購車輛之人不負拍賣前欠稅責任

函釋全文

查車輛使用牌照稅,依法應由車輛所有人繳納。本案關於向法院標購之車輛,除該項車輛執行拍賣後之稅捐應由承買人完納外,其拍賣前欠稅,應向原車主追繳。(財政部48/3/20台財稅發第205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向法院標購車輛之人不負拍賣前欠稅責任由財政部於民國 48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向法院標購車輛之人不負拍賣前欠稅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