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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定人代原車主繳納之欠稅不得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拍定人代原車主繳納之欠稅不得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向法院標購車輛,拍定人代原車主繳納積欠之本稅暨罰鍰,應不得退還。說明:二、依本部48台財稅發第2058號令釋規定,向法院標購之車輛,拍賣前欠稅應向原車主追繳。惟如法院拍賣車輛之公告揭示:「競買人於拍定承買後應代原車主繳納積欠之本稅暨罰鍰。」參照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27號解釋,該拍賣仍然有效,況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賣為買賣方法之一種,茲拍賣程序業經終結,拍定人既有代原車主繳納積欠暨罰鍰之意思,並已履行完畢,參照行政法院50年判字第11號判例,拍定人自無理由請求退還代繳之積欠暨罰鍰。(財政部77/3/25台財稅第7602944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拍定人代原車主繳納之欠稅不得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拍定人代原車主繳納之欠稅不得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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