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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採公告方式辦理不得以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採公告方式辦理不得以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

函釋全文

主旨: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稅款,不得以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故其違規行駛公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編者註:現已改為處應納稅款一至二倍之罰鍰。)規定處罰。說明: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編者註:現已改為送達繳款書。)規定,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換照並繳納稅款。惟為便利納稅人納稅換照,乃填送繳款書以利納稅人繳納。是以使用牌照稅之課徵並不以繳款書之送達為要件。故納稅人逾期未完稅,其行駛公路被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不因繳款書係何原因未送達而生影響。(財政部82/3/23台財稅第8207373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採公告方式辦理不得以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3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