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採公告方式辦理不得以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
要旨
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採公告方式辦理不得以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
函釋全文
主旨: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稅款,不得以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故其違規行駛公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編者註:現已改為處應納稅款一至二倍之罰鍰。)規定處罰。說明: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編者註:現已改為送達繳款書。)規定,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換照並繳納稅款。惟為便利納稅人納稅換照,乃填送繳款書以利納稅人繳納。是以使用牌照稅之課徵並不以繳款書之送達為要件。故納稅人逾期未完稅,其行駛公路被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不因繳款書係何原因未送達而生影響。(財政部82/3/23台財稅第8207373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