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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單位疏失至未如期轉帳納稅准展延繳期免徵滯納金
要旨
金融單位疏失至未如期轉帳納稅准展延繳期免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君八十六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金融單位疏失,未核對及更正相關檔案,致無法如期完成轉帳納稅手續,應准予展延繳納期限,並免加徵滯納金。(財政部86/11/4台財稅第8619236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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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單位疏失至未如期轉帳納稅准展延繳期免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君八十六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金融單位疏失,未核對及更正相關檔案,致無法如期完成轉帳納稅手續,應准予展延繳納期限,並免加徵滯納金。(財政部86/11/4台財稅第861923681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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