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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單位疏失至未如期轉帳納稅准展延繳期免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金融單位疏失至未如期轉帳納稅准展延繳期免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君八十六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金融單位疏失,未核對及更正相關檔案,致無法如期完成轉帳納稅手續,應准予展延繳納期限,並免加徵滯納金。(財政部86/11/4台財稅第8619236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單位疏失至未如期轉帳納稅准展延繳期免徵滯納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金融單位疏失至未如期轉帳納稅准展延繳期免徵滯納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