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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車輛以其證明書受理過戶原車主或買受人無須申辦繳銷
要旨
法院拍賣車輛以其證明書受理過戶原車主或買受人無須申辦繳銷
函釋全文
檢送交通部就有關法院拍賣車輛之承買人拒不辦理過戶,且原車主不願辦理註銷牌照應如何處理乙案之釋函影本乙份。
二、本案查依本部七十一年九月十日交路(71)字第二一○二二號函:法院拍賣車輛,可憑法院出具之拍賣證明書受理過戶登記,不必責由原車主或買受人申請辦理繳銷登記;至原車主積欠之稅費,當續予追繳。惟該車後續使用須繳之稅費,因拍賣後已可認定其已轉由他人使用,不應向原車主繼續課徵。
三、對拒不辦理過戶之法院拍賣車買主,請協調警察機關協助稽查該車使用情形,如經查獲,依未領用牌照行駛處罰。(交通部86/1/20交路86字第501號函、財政部賦稅署86/2/1台稅三發第860042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