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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車輛以其證明書受理過戶原車主或買受人無須申辦繳銷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拍賣車輛以其證明書受理過戶原車主或買受人無須申辦繳銷

函釋全文

檢送交通部就有關法院拍賣車輛之承買人拒不辦理過戶,且原車主不願辦理註銷牌照應如何處理乙案之釋函影本乙份。

二、本案查依本部七十一年九月十日交路(71)字第二一○二二號函:法院拍賣車輛,可憑法院出具之拍賣證明書受理過戶登記,不必責由原車主或買受人申請辦理繳銷登記;至原車主積欠之稅費,當續予追繳。惟該車後續使用須繳之稅費,因拍賣後已可認定其已轉由他人使用,不應向原車主繼續課徵。

三、對拒不辦理過戶之法院拍賣車買主,請協調警察機關協助稽查該車使用情形,如經查獲,依未領用牌照行駛處罰。(交通部86/1/20交路86字第501號函、財政部賦稅署86/2/1台稅三發第860042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拍賣車輛以其證明書受理過戶原車主或買受人無須申辦繳銷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6 年 0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法院拍賣車輛以其證明書受理過戶原車主或買受人無須申辦繳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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