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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回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之車輛再出售者如已納當期稅款可予過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取回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之車輛再出售者如已納當期稅款可予過戶

函釋全文

機動車輛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方式賣出,因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經所有人訴請法院派員執行取回車輛再行出售者,在原買受人繳清其占有車輛期間所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之前,如當期使用牌照稅業已完納,交通管理機關仍可受理該車輛再次移轉過戶登記。(財政部85/10/20台財稅第8519187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回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之車輛再出售者如已納當期稅款可予過戶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取回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之車輛再出售者如已納當期稅款可予過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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