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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回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之車輛再出售者如已納當期稅款可予過戶
要旨
取回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之車輛再出售者如已納當期稅款可予過戶
函釋全文
機動車輛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方式賣出,因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經所有人訴請法院派員執行取回車輛再行出售者,在原買受人繳清其占有車輛期間所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之前,如當期使用牌照稅業已完納,交通管理機關仍可受理該車輛再次移轉過戶登記。(財政部85/10/20台財稅第8519187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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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