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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納全期稅款之交通工具變更使用者得退還較高稅款差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已納全期稅款之交通工具變更使用者得退還較高稅款差額

函釋全文

已繳全期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在使用牌照有效期間內,變更使用性質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同意退還其較高稅款之差額。(財政部77/2/13台財稅第7705229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納全期稅款之交通工具變更使用者得退還較高稅款差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2 月 13 日發布,要旨:已納全期稅款之交通工具變更使用者得退還較高稅款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