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納全期稅款之交通工具變更使用者得退還較高稅款差額
要旨
已納全期稅款之交通工具變更使用者得退還較高稅款差額
函釋全文
已繳全期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在使用牌照有效期間內,變更使用性質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同意退還其較高稅款之差額。(財政部77/2/13台財稅第7705229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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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納全期稅款之交通工具變更使用者得退還較高稅款差額
已繳全期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在使用牌照有效期間內,變更使用性質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同意退還其較高稅款之差額。(財政部77/2/13台財稅第770522978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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