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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動車輛變更地址及負責人免先行清繳當期稅款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62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機動車輛變更地址及負責人免先行清繳當期稅款

函釋全文

查機動車輛在徵期前或徵期內辦理變更地址及負責人是否需清繳當期稅款一節,如非移轉過戶,且無滯欠以前年期稅款之車輛,應免予先行繳納當期稅款,以資便民。(台灣省財政廳62/3/10財稅三第445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動車輛變更地址及負責人免先行清繳當期稅款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62 年 03 月 10 日發布,要旨:機動車輛變更地址及負責人免先行清繳當期稅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