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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上期未繳稅而申請報停者應追繳欠稅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52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上期未繳稅而申請報停者應追繳欠稅

函釋全文

關於上期違章車輛,已依法送罰,違章人尚未繳清上期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而於本期使用牌照稅徵收期限內自動將牌照繳存,並申請停止使用者,應一面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該所有人或使用人,取具商舖保證或須繳稅款罰鍰之同額保證金,如無法取具商舖保證及預繳保證金時,稽徵機關得予扣留該項交通工具,掣給保管收據,俟清繳稅款及罰鍰後再憑發還」之規定辦理,一面受理報停,俾資兼顧。(台灣省財政廳52/7/15財稅三第273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查緝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上期未繳稅而申請報停者應追繳欠稅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52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上期未繳稅而申請報停者應追繳欠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