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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依法扣留交通工具時得以扣留牌號或行車執照替代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稽徵機關依法扣留交通工具時得以扣留牌號或行車執照替代

函釋全文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依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予扣留該項交通工具者,得以扣留其號牌或行車執照替代。(財政部86/6/28台財稅第8619030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查緝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依法扣留交通工具時得以扣留牌號或行車執照替代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稽徵機關依法扣留交通工具時得以扣留牌號或行車執照替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