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依法扣留交通工具時得以扣留牌號或行車執照替代
要旨
稽徵機關依法扣留交通工具時得以扣留牌號或行車執照替代
函釋全文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依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予扣留該項交通工具者,得以扣留其號牌或行車執照替代。(財政部86/6/28台財稅第8619030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查緝程序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依法扣留交通工具時得以扣留牌號或行車執照替代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依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予扣留該項交通工具者,得以扣留其號牌或行車執照替代。(財政部86/6/28台財稅第861903011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查緝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