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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徵差額未依限繳納者應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61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補徵差額未依限繳納者應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查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因代徵機關填發稅單錯誤,納稅義務人並已照單繳納稅款,爾後經發現短徵情事,應即由代徵機關發單限期補徵,其期間准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自填發稅單之日起算一個月內截限,如納稅義務人逾越補徵期限三十日內繳納者,應比照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台灣省財政廳61/9/13財稅一字第9588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補徵差額未依限繳納者應加徵滯納金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61 年 09 月 13 日發布,要旨:補徵差額未依限繳納者應加徵滯納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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