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
要旨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
函釋全文
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之處罰規定,係指未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領用臨時牌照或逾期使用牌照而言。本案既已領有臨時牌照而在限期內使用,應不構成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自不得以同法第二十九條移罰。查獲該車有載客營業行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應移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編者註:前開規則與條例之條次已變更為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台灣省財政廳62/3/7財稅三第4329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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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