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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62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

函釋全文

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之處罰規定,係指未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領用臨時牌照或逾期使用牌照而言。本案既已領有臨時牌照而在限期內使用,應不構成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自不得以同法第二十九條移罰。查獲該車有載客營業行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應移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編者註:前開規則與條例之條次已變更為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台灣省財政廳62/3/7財稅三第4329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62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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