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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處罰車輛又無照行駛自可再行移罰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53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已處罰車輛又無照行駛自可再行移罰

函釋全文

查使用牌照稅法所定之罰鍰,係屬行政罰,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併合論罪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484號解釋)。是故刑法總則中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問題,於行政罰中並不發生。本案違章人於逾期未繳五十三年上期使用牌照稅之後,又復無照行駛,自可分別移罰。(台灣省財政廳53/12/1財稅三第837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處罰車輛又無照行駛自可再行移罰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53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已處罰車輛又無照行駛自可再行移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