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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處罰車輛又無照行駛自可再行移罰
要旨
已處罰車輛又無照行駛自可再行移罰
函釋全文
查使用牌照稅法所定之罰鍰,係屬行政罰,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併合論罪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484號解釋)。是故刑法總則中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問題,於行政罰中並不發生。本案違章人於逾期未繳五十三年上期使用牌照稅之後,又復無照行駛,自可分別移罰。(台灣省財政廳53/12/1財稅三第837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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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