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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報竊車輛按使用日數計稅其尋獲後未稅行駛除補稅並加一倍罰鍰
要旨
已報竊車輛按使用日數計稅其尋獲後未稅行駛除補稅並加一倍罰鍰
函釋全文
關於××君所有自用小客車,既經查明已向警方辦理失竊報案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至於該車經尋獲後未稅行駛公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6/5/1台財稅第8618951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