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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報竊車輛按使用日數計稅其尋獲後未稅行駛除補稅並加一倍罰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已報竊車輛按使用日數計稅其尋獲後未稅行駛除補稅並加一倍罰鍰

函釋全文

關於××君所有自用小客車,既經查明已向警方辦理失竊報案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至於該車經尋獲後未稅行駛公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6/5/1台財稅第8618951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報竊車輛按使用日數計稅其尋獲後未稅行駛除補稅並加一倍罰鍰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已報竊車輛按使用日數計稅其尋獲後未稅行駛除補稅並加一倍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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