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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規扣牌車輛免依欠稅無牌照車輛處罰
要旨
違規扣牌車輛免依欠稅無牌照車輛處罰
函釋全文
二、查使用牌照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使用牌照,應依照主管稽徵機關規定各項交通工具懸掛位置懸掛。」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牌照未照規定懸掛者,處新台幣五千元罰鍰。」,惟鑒於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已規定:「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本案交通違規遭吊扣牌照車輛於路上行駛被查獲,既非欠稅無牌照之車輛,且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應免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7/12/17台財稅第8719799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