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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處分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停止執行之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經處分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停止執行之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報關業者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編者註:已刪除)第1項規定而情節重大,經處分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於處分書送達後逕予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乙案。說明:二、旨案之廢止證照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自送達起,處分即發生效力,亦即合法送達後依處分內容發生廢止證照之效果。三、至於廢止證照處分之後續執行部分,查廢止處分性質為形成處分,於送達後當然發生廢止效果而不待執行,惟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所規定之「停止執行」,司法實務上採「效果說」(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1332號裁定參照),即形成處分亦得為停止執行之標的,是本案若符合上揭法律所定停止執行要件者,自得停止原廢止證照處分應有之效果。復查本案之原處分既經訴願審議結果認於事實評價及法律效果裁量上顯有矛盾之處,並決定撤銷原處分(復查決定)在案,已符合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所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要件,故請本於職權依該規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財政部關務署105/11/16台關緝字第1051014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處分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停止執行之釋疑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經處分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停止執行之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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