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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減辦法所稱「二課稅年度」之涵義

會議日期 92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抵減辦法所稱「二課稅年度」之涵義

函釋全文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2項或第6條第2項有關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所稱之「二課稅年度」,係指含括24個月之完整二課稅年度。其未達24個月者,該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之支出,應無上開辦法第5條第1項或第6條第1項有關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適用。(財政部92/09/17台財稅字第092045518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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