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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修正有關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起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年修正有關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起適用

函釋全文

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有關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財政部93/02/06台財稅字第09304507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年修正有關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起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年修正有關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起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