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修正有關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起適用
要旨
年修正有關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起適用
函釋全文
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有關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財政部93/02/06台財稅字第09304507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修正有關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起適用
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有關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自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財政部93/02/06台財稅字第093045074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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