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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減年內有轉售等情事者應加息補稅係為落實獎勵產業升級避免取巧之規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抵減年內有轉售等情事者應加息補稅係為落實獎勵產業升級避免取巧之規範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8條疑義乙案。說明:二、為降低購置機器設備成本,改變資本與勞務之價格比,以加速達成我國產業升級之目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明定公司購置自動化、資源回收、防治污染、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等設備或技術,得在支出金額20%限度內,適用投資抵減。行政院爰依據同條第4項訂定抵減辦法,以落實獎勵產業升級之原意。三、另為確保該等受獎勵之設備或技術實際供公司營業使用,以達成產業升級之目的,並避免公司取巧,於購入後旋即轉手非供自用,?仍享有租稅優惠,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遂明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如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又該款所稱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之規定,係在規範公司使用該等設備或技術之期間需達3年乃可適用租稅優惠,換言之,該等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日起3年內如有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等情事者,其已抵減之稅款,均須補繳,併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四、綜上所述,上開應補繳稅款之規定,係政府經審慎考量,並同時兼顧產業升級及避免公司取巧所作之合宜規範。(財政部93/02/13台財稅字第09304505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抵減年內有轉售等情事者應加息補稅係為落實獎勵產業升級避免取巧之規範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