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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促產條例第6條與第7條適用投資抵減開始年度之區別疑義
要旨
促產條例第6條與第7條適用投資抵減開始年度之區別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申請適用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相關疑義。說明: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之相關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係以「購置批次」別辦理申請事宜,即公司於辦法所訂期間內訂購,並於訂購日起2年內交貨者,應於交貨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以該交貨日期所屬年度,為適用投資抵減開始年度。而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地區投資抵減之適用,則係以「投資計畫」別辦理申請事宜,即公司應於公告資源貧瘠適用地區當年度7月1日起2年內擬具投資計畫申請備案,其購置機器、設備或建築物始日之計算為公告適用地區當年度7月1日起為準,投資計畫並應在縣政府同意備案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並以投資計畫完成年度為適用投資抵減開始年度。二者之規定並不相同。(財政部賦稅署93/06/02台稅一發字第09304505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