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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失竊其未抵減之稅額仍得於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失竊其未抵減之稅額仍得於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

函釋全文

公司原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於92年度間失竊,尚無行為時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11條)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規定之適用,其尚未抵減之稅額仍得於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編者註:本辦法已於93/07/14修正)。(財政部93/09/10台財稅字第09304536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失竊其未抵減之稅額仍得於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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