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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委託國外公司從事研發諮詢等業務非屬抵減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要旨
公司委託國外公司從事研發諮詢等業務非屬抵減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函釋全文
公司委託國外公司從事研發諮詢總顧問、原料藥與製劑委託檢驗、臨床試驗計畫、新藥申請及臨床計畫撰寫等業務,尚非屬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且大部分委託項目係屬行政事務,尚難認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財政部94/03/01台財稅字第09404018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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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