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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派員至母公司接受設備組裝及維修訓練費用無人才培訓投資抵減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公司派員至母公司接受設備組裝及維修訓練費用無人才培訓投資抵減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派員至日本母公司接受設備之組裝及維修訓練,申請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支出一案,未便照准。說明:公司申請專案認定之人才培訓支出,係基於協助日本母公司銷售IC、LCD曝光機器設備,及為承攬日本母公司出售機器設備之裝機及售後維修服務等業務所需,而派員至母公司接受原廠新機台裝機、移機改造等操作技能及售後維修服務技術,目的係為瞭解母公司所產製產品應如何安裝與維修,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不符,故相關費用尚無人才培訓投資抵減之適用。(財政部94/12/12台財稅字第094041537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派員至母公司接受設備組裝及維修訓練費用無人才培訓投資抵減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