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運總部取得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要旨
營運總部取得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主旨: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規定之營運總部,取得其國外關係企業於91年2月1日以後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係以收益實現年度為課稅年度。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為91年1月30日公布,同年2月1日生效。因此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規定之營運總部,取得其投資國外關係企業於91年2月1日以後分配之投資收益,應有該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尚不問其國外關係企業據以分配之盈餘係屬90年度以前或以後年度之盈餘。(財政部91/12/24台財稅字第09104567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