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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運總部取得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營運總部取得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主旨: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規定之營運總部,取得其國外關係企業於91年2月1日以後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係以收益實現年度為課稅年度。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為91年1月30日公布,同年2月1日生效。因此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規定之營運總部,取得其投資國外關係企業於91年2月1日以後分配之投資收益,應有該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尚不問其國外關係企業據以分配之盈餘係屬90年度以前或以後年度之盈餘。(財政部91/12/24台財稅字第09104567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運總部取得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發布,要旨:營運總部取得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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