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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機器設備之成本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機器設備之成本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

函釋全文

公司增資擴展投資計畫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機器設備,其設備成本之認定,應依財政部72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38970號函規定,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請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3/12/15台稅一發字第09304175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機器設備之成本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