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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建築物為自用之營運設備時其訂購時間及交貨時間之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購置建築物為自用之營運設備時其訂購時間及交貨時間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訂購及交貨時間,如購置自行使用之營運設備為建築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訂購時間:(一)直接向他人購置全新建築物者,以買賣契約簽訂日期為準;自行投資委託興建者,以工程興建承攬契約簽訂日期為準。(二)自行營造興建者,以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日期為準。二、交貨時間:(一)直接向他人購置全新建築物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自行投資委託興建者,以營建工程實際完成交由民間機構受領日期為準,上項日期無從查考時,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二)自行營造興建者,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財政部94/07/27台財稅字第094045444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置建築物為自用之營運設備時其訂購時間及交貨時間之認定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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