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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別股股東持股達2年以上且轉換為普通股者准予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特別股股東持股達2年以上且轉換為普通股者准予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

函釋全文

公司以發行特別股方式募集資金,於發行辦法約定股東可選擇於轉換期間轉換為普通股或發行期滿由公司收回,該特別股股東持股達2年以上且轉換為普通股者,准予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有關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至於發行期滿未轉換為普通股而由公司收回退還股款者,則不得適用該條例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其已申報適用投資抵減者,稽徵機關應於查明後補徵之。(財政部95/04/11台財稅字第095045247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特別股股東持股達2年以上且轉換為普通股者准予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