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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作價承受被分割公司之機器設備不符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規定

發文機關 經濟部工業局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作價承受被分割公司之機器設備不符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規定

函釋全文

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及「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之規定,公司應於91年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並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始得適用獎勵;復查企業併購法第37條規範,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得繼續承受被分割公司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三、貴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之機器、設備並以之作價,不符獎勵辦法所稱「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規定,且被分割公司在分割前並未依法取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之免稅獎勵,貴公司設立分割作價之機器、設備,自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之適用。(經濟部工業局92/08/27工策字第092002969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作價承受被分割公司之機器設備不符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規定由經濟部工業局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作價承受被分割公司之機器設備不符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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