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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存續公司增列之產品(勞務)項目應以消滅公司原有生產之產品(勞務)為限
要旨
合併存續公司增列之產品(勞務)項目應以消滅公司原有生產之產品(勞務)為限
函釋全文
合併存續公司得否就合併消滅公司原經核准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增列產品(勞務)項目乙節,基於企業併購法租稅專章維持租稅中立之立法原意,並避免公司藉由合併以擴大獎勵範圍之考量,本署認為該增列之產品(勞務)項目,應以消滅公司之原有生產(提供)之產品(勞務)為限,不應納入合併存續公司之原有生產(提供)之產品(勞務);且如係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者,應以繼續生產合併消滅公司於合併前受獎勵之產品或提供受獎勵且獨立生產(提供)之產品(勞務)部分計算之所得額為限。(財政部賦稅署94/02/23台稅一發字第09404513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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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