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若依契約規定研發人員創作發明為公司所有公司發予發明人獎金屬薪資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若依契約規定研發人員創作發明為公司所有公司發予發明人獎金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或收入,始有其適用。本案公司聘任研發人員,從事研究發展,並依契約約定,其所產生之創作發明,歸公司所有,並發放獎金予專利發明人,因該發明人係受雇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並非為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且公司發放予專利發明人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薪資所得,並非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之所得,尚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90/10/09台稅一發第09004559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若依契約規定研發人員創作發明為公司所有公司發予發明人獎金屬薪資所得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