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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
要旨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
函釋全文
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規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須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方得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應無公司是否已確實執行該項國外投資之疑慮,因此對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以公司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財政部91/12/26台財稅字第09104583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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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