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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

函釋全文

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規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須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方得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應無公司是否已確實執行該項國外投資之疑慮,因此對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以公司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財政部91/12/26台財稅字第09104583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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