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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其屬服務業者應符合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修正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其屬服務業者應符合之條件

函釋全文

主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舊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其屬服務業者應符合之條件,業經經濟部重予修正,請依修正後規定認定。說明: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之認定,凡屬服務業者,業經經濟部重予修正為須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一)土地所有權登記為該公司所有者。(二)土地所在地為該公司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地址者,或雖非在上述執照所載地址,但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事實上確係原供事業直接使用者。(三)土地於經濟部核准專案合併前一年內,非出租或非供他人使用;惟在經濟部核准專案合併前,存續公司或合併消滅公司先行租用其他合併消滅公司使用之土地者,不在此限,亦不受第2點前段要件之限制。(財政部89/05/02台財稅第08900272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其屬服務業者應符合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修正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其屬服務業者應符合之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