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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以發行股票方式合併其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免計入當年度所得
要旨
公司以發行股票方式合併其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免計入當年度所得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行股票方式與他公司合併,並將該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依公司法第238條(編者註:現行公司法已刪除本條)第4款規定累積為資本公積時,該項溢價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規定免計入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2/12/22台財稅第8215049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