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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之範圍
要旨
以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之範圍
函釋全文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明定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將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適用範圍,自應以符合公司法有關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溢價規定之範圍為準。(財政部賦稅署92/02/19台稅一發字第09204506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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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