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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之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以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之範圍

函釋全文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明定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將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適用範圍,自應以符合公司法有關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溢價規定之範圍為準。(財政部賦稅署92/02/19台稅一發字第09204506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之範圍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