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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新興產業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所稱新興產業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公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之2及第19條之3所稱新興產業之適用範圍。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第5項。公告事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之2及第19條之3所稱新興產業之範圍一、通訊產業。二、資訊產業。三、消費性電子產業。四、航太產業。五、醫療保健產業。六、污染防治產業。七、特用化學品與製藥產業。八、半導體產業。九、高級材料產業。十、精密器械與自動化產業。十一、生物技術農業。十二、數位內容產業。十三、再生能源及節約能源設備產業。(經濟部94/06/20經工字第09404605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新興產業之適用範圍由經濟部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發布,要旨:所稱新興產業之適用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