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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貸款購置新設備及建物之資本化利息可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貸款購置新設備及建物之資本化利息可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投資於符合「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編者註:89/01/01修正為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地區,其按投資計畫(以貸款方式)購置全新供生產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該貸款利息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資本化者,屬購置成本之一部分,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條有關投資抵減之規定。(財政部87/01/15台財稅第8607719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貸款購置新設備及建物之資本化利息可適用投資抵減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貸款購置新設備及建物之資本化利息可適用投資抵減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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