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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十五年度由數廠生產符合獎勵投資之免稅商品如何計算免稅所得釋疑
要旨
八十五年度由數廠生產符合獎勵投資之免稅商品如何計算免稅所得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行為時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及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適用四、五年免稅,有關免稅所得計算疑義乙案。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九○○四三○一三號函。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度所生產之符合獎勵投資計畫之免稅產品,如確因不同投資計畫生產類似產品,各廠產品免稅比例不同,且產製過程產品有內部轉撥之情形,為正確計算該公司之免稅所得及應納稅額,可將該公司四個工廠視同為一個廠,以全部機器設備比之計算方式計算免稅所得;至課稅所得部分,則按園區廠與其他三廠之淨生產貢獻度(即各別之製造成本扣除內部轉撥中轉入他廠之成本後餘額)比例,分別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財政部91/03/26台財稅第09104516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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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