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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供舊產品維修用而保留之模具檢具夾具治具適用五年免稅計算公式釋疑
要旨
為供舊產品維修用而保留之模具檢具夾具治具適用五年免稅計算公式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為供舊產品維修用而保留之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應如何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疑義乙案。說明:二、貴公司為供舊產品維修用之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免稅其間內逐年出具清單(內容包括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之名稱、數量、購置成本、用途《敘明所生產之產品及是否供當年度所生產免稅產品之用》),證明上開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確與產製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當年度生產之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行銷中心事業投資計畫產品無關者,同意比照本部91/05/20台財稅字第0910451619號令所發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註九(四)後段,有關得排除已達耐用年限因而出售、報廢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以實際參與產製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占全部之比例,調整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投資計畫產品銷售量之規定。(財政部91/06/18台財稅第0910453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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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