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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所載負責人與工廠登記證所載負責人不同並不影響記存之適用
要旨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所載負責人與工廠登記證所載負責人不同並不影響記存之適用
函釋全文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其土地隨同一併移轉,申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記存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乙案,因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與工廠登記證所載負責人不相同,並不影響上揭法條之適用。(財政部90/10/23台財稅第09004564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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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