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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設備出租不合投資抵減規定
要旨
購設備出租不合投資抵減規定
函釋全文
生產事業將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出租而安裝在他人工廠,核與獎勵投資條例第十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不合,應不准適用投資抵減;如已抵減者,應予追補已抵繳之稅款。(財政部73/02/16台財稅第511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