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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自代理商機械如有國產證明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購自代理商機械如有國產證明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函釋全文

國內機械業者,因推銷能力及週轉資金等問題,普遍存有代理商制度。為鼓勵國內機械業發展,並符合事實需要,生產事業雖向其代理商採購,但附有國內製造廠商製證明文件者,仍得適用投資抵減。(財政部73/11/10台財稅第379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自代理商機械如有國產證明亦得適用投資抵減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購自代理商機械如有國產證明亦得適用投資抵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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