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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案核准合併者不視為轉售行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專案核准合併者不視為轉售行為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申請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該被合併消滅公司之機器設備,若享有投資抵減且業已抵繳所得稅,應不視為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轉售行為,無需補繳其已抵繳之所得稅款。(財政部73/12/14台財稅第648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專案核准合併者不視為轉售行為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專案核准合併者不視為轉售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