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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案核准合併者不視為轉售行為
要旨
專案核准合併者不視為轉售行為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申請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該被合併消滅公司之機器設備,若享有投資抵減且業已抵繳所得稅,應不視為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轉售行為,無需補繳其已抵繳之所得稅款。(財政部73/12/14台財稅第648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